导语
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,引发用人单位与社保部门对簿公堂。下班近三小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,能否认定为工伤?无证驾驶是否影响工伤认定?高额赔偿能否免除工伤责任?法院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。
赵某琼系盐边县某肉类加工厂员工。2024年1月23日,她下班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,在新民加油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受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赵某琼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。
2024年4月15日,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人社局)受理赵某琼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,经调查核实后,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认定赵某琼死亡为工伤。
但用人单位某肉类加工厂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。
庭审过程中,原告方主要提出三点理由:
时间合理性:赵某琼下班时间为下午4点25分,事发时间为晚上7点12分,间隔2小时47分钟,已超出“合理时间”。
行为合法性:赵某琼无驾驶证,车辆无号牌,属于无证驾驶,不具有合法性。
赔偿充分性:赵某琼家属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132万元和保险赔付50万元,合计182万元,人社局未综合考虑此情况。
针对原告方提出的三点质疑,人社局不予认可,并作出相应答辩:
实际下班时间:经调查,赵某琼实际下班时间为下午5-6点,下班后回宿舍洗衣服后才离厂,事发时间仍在合理范围内。
工伤认定标准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,且无故意犯罪、醉酒等情形,即应认定工伤,与驾驶资质无关。
法律独立性:工伤保险是强制社会保险,与商业保险、侵权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,不影响工伤认定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围绕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三大焦点,法院逐一予以认定:
争议焦点一
“合理时间”的界定?
法院认定:社保局调查显示,工厂管理人员唐某、赵某燕(原老板及现任管理人员)证实赵某琼下班时间为下午5-6点,且下班后回宿舍洗衣服后才离开。结合通勤距离、中途合理事务(如洗衣服)等因素,晚上7点12分发生事故属于“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”。原告提供的证人系工厂在职职工,证言客观性不足,未被采信。
争议焦点二
无证驾驶是否影响工伤认定?
法院认定: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只要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,且不存在故意犯罪、醉酒、吸毒、自残自杀等情形,无论是否具备驾驶资质,均应认定工伤。本案中赵某琼无事故责任,符合认定条件。
争议焦点三
已获赔偿能否排除工伤认定?
法院认定: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的强制保险,而商业保险、侵权赔偿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补偿,二者不可替代。即使职工获得其他赔偿,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,社保局认定时无需考虑该因素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赵某琼的死亡认定为工伤的《认定工伤决定书》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法规正确,程序合法,原告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。
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判决如下:驳回原告盐边县某肉类加工厂的诉讼请求。
工伤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事实判断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、保留证据;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参保,履行法定义务。如发生争议,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,依法维护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