导语
梅兰竹菊并称“四君子”,兰草以其素净雅致的风姿,自古便是文人笔下的“常客”——“兰生幽谷无人识,客种东轩遗我香”,这份美好寄托着人们对高洁品格的向往。可谁能想到,这份“雅致”竟让16人站上了被告席?
被告人沙某才、沙某军等16人,有的是同村村民,有的是兰草爱好者,却因野生兰草一同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。
2017年起,沙某才便开始从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乡谜塘村山上采挖野生兰草,并通过微信朋友圈、快手等平台售卖;沙某军、安某兵等村民也陆续加入,采挖兰草后相互交易。
原本以为是“靠山吃山”的小买卖,或是“因爱结缘”的雅事,却在2021年9月7日迎来了转折点——这一天,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、农业农村部发布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,明确除兔耳兰外,所有野生兰科植物均被纳入国家一级或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。
名录更新后,沙某才等人明知野生兰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,却并未停手。2021年9月至2023年7月间,沙某才非法采挖野生莲瓣兰、莎叶兰150株,还从同村村民处收购109株,转手卖出220株,获利67815元;沙某军、安某兵等村民则各自采挖、售卖数十株,获利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;而杨某华、罗某荣等11人,只因喜爱兰草,便从沙某才等人手中购买,数量从15株到41株不等。
庭审现场,16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。当法官逐一询问“违法所得用在哪里了?”回答几乎一致地指向了生活日常:“家庭开支”“娃儿生活费”。购买兰草的爱好者们则说:“就是喜欢,买来也没毁坏,都精心养着的。”
但法律的标尺不能仅看“初衷”,还要看行为本身。主审法官在庭审中明确释法:“保护野生植物,不是看你是否毁坏它,也不是凭个人喜好就能随意采挖。这些野生植物是国家生态资源的一部分,关乎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。如果人人都‘靠山挖山’,今天你挖一株,他挖一株,挖空了山,断了生态链,最终遭殃的,还是我们自己,是我们的子孙后代!”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沙某才、沙某军等16人违反国家规定,明知野生兰草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,未经许可,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采挖、销售、购买野生莲瓣兰和野生莎叶兰,1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公诉机关指控16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,罪名成立。
依据沙某才、沙某军等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应规定,法院经审理后,对该案判决如下:
一、沙某才、沙某军等16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。
二、追缴被告人沙某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815元、被告人沙某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68元、被告人安某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18元、被告人安某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53元、被告人李某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50元、被告人罗某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,追缴后上缴国库。
三、扣押在案的野生莎叶兰1646株、野生莲瓣兰1913株,予以没收。
兰草虽美,需取之有道;生态有价,更要护之有方。守护野生植物,就是守护我们自己的生存家园——毕竟,梅兰竹菊的“君子之风”,从来都离不开“敬畏自然、遵守法则”的底色。